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韶市教〔2012〕115号]关于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文本的通知
韶市教〔2012〕115号]关于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文本的通知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各县(市、区)教育局,市属各民办中学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现将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、幼儿园学校章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统一使用《韶关市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文本》,规范学校章程的内容。
统一使用此章程示范文本,有利于促进我市民办中小学、幼儿园依法办学、诚信办学、规范办学行为;有利于各民办学校按章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、制定出符合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章程。
二、结合我市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工作,逐步规范学校章程的修订。
对尚未换领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》的民办中小学、幼儿园或申请设立(含筹设)民办中小学、幼儿园,以及举办者发生变更的,学校章程必须按照《韶关市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文本》的要求进行修订,报审批机关核准,作为换发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》的其中一个必备条件。
对已换领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》的民办中小学、幼儿园,审批机关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做好安排,指导各学校在2012年底前分期分批完成学校章程的修订工作。
三、审批机关应将经修订的各民办中小学、幼儿园的学校章程在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布,接受监督。
以上通知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《韶关市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文本》